什么人可以搜身 非法搜身违反哪条法律
警察什么情况下才能搜身?国家法律规定哪些人和机构有搜身的权利,什么人有权搜身?地铁不愿意出示身份证的话,对方有权搜我身吗?警察搜身是合法的吗?请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搜身?搜身需要什么要的手续?谁有权搜身?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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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权力随时搜身吗
搜查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依法履行职责,侦破案件采取的一种手段。搜查的对象包括人身、物品、住处及其他相关的地方。从广义理解,“搜身”还包括治安案件中的检查。由于搜查、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大权益,法律法规历来十分重视对搜查、检查等手段的规范,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其不被滥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人身搜查、检查时,均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如果人民警察着制式服装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人身搜查、检查,此时执法人员已表明执法身份,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突发性、紧迫性、危险性,在执行拘留、逮捕的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不用出示相关证件也可以进行人身搜查。
非法搜身违反哪条法律
最近学校以“查违禁物品”的名义“翻我们的包,搜我们的身”这肯定是违法的,以下是我搜集的学校违反的“法律条文”,希望大家多多转载,让更多的人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违反法律的校规无效。
没有法院或检察院批准,即使是警察也无权搜身。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常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并且我们本人不在的情况下翻我们的包有时还动手搜身”,不管是老师基于什么目的,她这种做法都是不对的,至少侵犯了你们的隐私权。今年《法院案由规定》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案由进行规定,也就是说你们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老师和学校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另外,如果动手搜身则很可能侵害你们的名誉权,你们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
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和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察随便搜身违法吗
公安机关有权搜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除了警察之外别人可以搜身吗
是合法的。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警察可以搜身。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和第六十六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规定,警察是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警察搜身需要什么手续
公安机关是有权利对普通公民进行搜索的。法律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但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典型的商场搜身,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批准,非由执法人员执行,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搜身。商场无搜身的权利,如果商场怀疑顾客,可以报警,由民警依法搜查,而不能擅自对顾客搜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民警搜身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当局的搜查令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当局的负责人签发。调查人员“在逮捕或拘留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这里说的紧急是指侦查实践中的:
(一)携带杀人、自杀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有可能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办理搜查审批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才允许带着拘留证和逮捕令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产。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情况,不予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衍生问题: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搜身?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搜索:
1.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无权为寻找遗失物、有关人员或者实现其他目的,搜查、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房屋;
2.有权搜查的人滥用职权,未经合法批准或者授权非法搜查的;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